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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抗日纪念馆章程

时间:2020-07-06 08:16来源:未知 作者:内容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纪念馆管理工作,促进纪念馆事业发展,认真做好菏泽市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博物馆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文博工作实际,特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纪念馆管理工作,促进纪念馆事业发展,认真做好菏泽市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博物馆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文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菏泽市抗日纪念馆
第三条 性质: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法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菏鄄路刘寨村北100米路东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现任纪念馆馆长陈宪云
第六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正科级事业单位,属行业国有纪念馆。是以研究、教育和展示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革命文物、革命历史人物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革命文物和菏泽革命历史人物,向大众传播红色文物和弘扬文化传统,促进菏泽革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和革命文化知识,传播正能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 对发展纪念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纪念馆的组织与行为、纪念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十一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菏泽市民政局,纪念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十二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决定,本馆制定有《菏泽市抗日纪念馆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根据纪念馆宗旨和性质,制定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接收、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革命文物藏品,新增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入临时库房,并登记入新征文物明细账。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检索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十六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培养。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纪念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纪念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珍贵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严守库房机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九条 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二十一条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纪念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纪念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2、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3、全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制度。
第二十七条 鼓励抗日纪念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纪念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纪念馆保证财务账目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菏泽市抗日纪念馆。
 
 
                                   2016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内容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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