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抗日纪念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菏泽市抗日纪念馆之友”。 第二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之友是菏泽市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地方红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之友的宗旨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抗日纪念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纪念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提高区域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菏泽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菏泽市抗日纪念馆之友组织接受菏泽市抗日纪念理事会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纪念馆参观。 (二)推动纪念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组织馆内研究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四)组织学者、会员进行红色文化研究与交流。 (五)加强公众与纪念馆的联系。 (六)完善和提高纪念馆的服务功能,推动纪念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积极宣传抗日纪念馆,扩大其社会和革命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菏泽市抗日纪念馆之友”为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地方红色文化。 第四章 会员的权益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益: (一)会员享有团体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对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 (三)受邀参加徐博之友的系列活动; (四)可以提前获知博物馆的最新临时展览信息并享受预约讲解服务; (五)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出设想和改革方案; (六)受邀参加纪念馆重大活动,包括年会及各类开闭幕式典礼等; (七)受邀参加名人、学者的讲座或各类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纪念馆之友”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纪念馆之友”交办的工作,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参观本馆; (四)积极宣传本馆; (五)对本馆之友活动以及本馆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团体审议通过; (三)由团体发放会员证书。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纪念馆之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菏泽市抗日纪念馆之友。 (责任编辑:内容管理员) |